5.财政部门。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6.经贸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7.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有关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刑事案件工作。
8.交通部门。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渡口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在突发动物疫病时,确保动物防扑疫工作人员和调查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并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
9.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把关,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入境人员口岸现场卫生检疫,发现疑似病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1.宣传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报道党和政府对疫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取得的明显成效;严格新闻纪律,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有关预防控制工作的报道,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12.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其中,市监狱管理、武警、外经贸等部门所属的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场所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责任制,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督促所监管的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业主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帐等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业主整改所发现的问题,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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