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做到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测报员队伍,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按县(区)制定的政策落实强制免疫、乡村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各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
1.农林部门。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辖区内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2.工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查处疫区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3.市场服务管理局和有关市场举办单位。负责所辖农贸市场建立健全凭证进场、每日消毒等防疫制度和索证索票、挂牌经营、进货查验、购销台帐等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落实所辖农贸市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4.卫生部门。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使用、加工单位在采购、贮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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