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舟政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等有关规定,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现就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专家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市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二、防控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一)各级政府的防控工作职责。
1.县(区)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动物防疫工作任务,部署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将动物防疫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兽医队伍,落实动物强制免疫和疫情测报等人员,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畜禽扑杀补助政策,制定免疫、疫情测报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落实防控工作所需的经费;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组建应急预备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场所);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动物防疫场所的防疫监管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