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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权职能的通知

  五、从市水利围垦局划转的执法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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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分序│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性质 │处罚方式         │
│号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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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1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  │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水法》第六十五条│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
│  │  │、构筑物,或者从事影│第一款     │   │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
│  │  │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        │   │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
│  │  │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        │   │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 │
│  │  │道行洪的活动的。  │        │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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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2 │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批│《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
│  │  │准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水法》第六十五条│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  │  │。         │第三款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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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3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
│  │  │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防洪法》第五十四│   │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
│  │  │城市河道上建设防洪工│条       │   │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
│  │  │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        │   │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
│  │  │站的。       │        │   │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
│  │  │          │        │   │补救措施的,可以处1万元以 │
│  │  │          │        │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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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4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  │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防洪法》第五十五│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
│  │  │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条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
│  │  │程,影响防洪的。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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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5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
│  │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防洪法》第五十六│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
│  │  │筑物的。      │条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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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6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
│  │  │垃圾、渣土,从事影响│防洪法》第五十六│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
│  │  │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条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        │   │             │
│  │  │行洪的活动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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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分序│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性质 │处罚方式        │
│号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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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7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
│  │  │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防洪法》第五十六│   │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的。        │条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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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8 │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  │  │          │防洪法》第五十七│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          │条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既不恢复原状或者也不采取│
│  │  │          │        │   │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
│  │  │          │        │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          │        │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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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9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
│  │  │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防洪法》第五十八│   │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  │  │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条       │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
│  │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   │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
│  │  │位置、界限,在河道管│        │   │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
│  │  │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        │   │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
│  │  │活动的。      │        │   │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  │  │          │        │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
│  │  │          │        │   │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  │          │        │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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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10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堆放、阻碍行洪物体│河道管理条例》第│规、政│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四十四条第(一)│府规章│1万元以下罚款、没法非法 │
│  │  │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项、《浙江省实施│   │所得。         │
│  │  │堤、阻水渠道、阻水道│〈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路的。       │河道管理条例〉办│   │            │
│  │  │          │法》第三十条第(│   │            │
│  │  │          │一)项、第(二)│   │            │
│  │  │          │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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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11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放牧、开渠、打井、挖│河道管理条例》第│规、政│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窖、葬坟、晒粮、存放│四十四条第(二)│府规章│1万元以下罚款、没法非法 │
│  │  │物料、开采地下资源、│项、《浙江省实施│   │所得。         │
│  │  │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集市贸易活动的。  │河道管理条例〉办│   │            │
│  │  │          │法》第三十条第(│   │            │
│  │  │          │七)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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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分序│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性质 │处罚方式        │
│号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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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12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河道管理条例》第│法规、│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四十四条第(三)│ 政府 │1万元以下罚款、没法非法 │
│  │  │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项、《浙江省实施│ 规章 │所得。         │
│  │  │物和其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河道管理条例〉办│   │            │
│  │  │          │法》第三十条第(│   │            │
│  │  │          │四)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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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13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河道管理条例》第│法规、│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四十四条第(四)│ 政府 │1万元以下罚款、没法非法 │
│  │  │土、淘金、弃置砂石或│项、《浙江省实施│ 规章 │所得。         │
│  │  │者淤泥、爆破、钻探、│〈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挖筑鱼塘的。    │河道管理条例〉办│   │            │
│  │  │          │法》第三十条第(│   │            │
│  │  │          │八)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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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14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放物料、修建房屋或者│河道管理条例》第│法规、│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四十四条第(五)│ 政府 │1万元以下罚款、没法非法 │
│  │  │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项、《浙江省实施│ 规章 │所得。         │
│  │  │古发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河道管理条例〉办│   │            │
│  │  │          │法》第三十条第(│   │            │
│  │  │          │九)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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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15 │围垦湖泊、河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          │河道管理条例》第│法规、│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          │四十四条第(六)│ 政府 │1万元以下罚款、没法非法 │
│  │  │          │项、《浙江省实施│ 规章 │所得。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河道管理条例〉办│   │            │
│  │  │          │法》第三十条第(│   │            │
│  │  │          │三)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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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16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的。        │河道管理条例》第│法规、│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          │四十四条第(七)│ 政府 │1万元以下罚款、没法非法 │
│  │  │          │项、《浙江省实施│ 规章 │所得。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河道管理条例〉办│   │            │
│  │  │          │法》第三十条第(│   │            │
│  │  │          │十四)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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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分序│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性质 │处罚方式        │
│号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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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17 │汛期违反防洪指挥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规定或者指令的。  │河道管理条例》第│法规、│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          │四十四条第(八)│ 政府 │1万元以下罚款、没法非法 │
│  │  │          │项、《浙江省实施│ 规章 │所得。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河道管理条例〉办│   │            │
│  │  │          │法》第三十条第(│   │            │
│  │  │          │十五)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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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18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水工程建筑物,损毁│河道管理条例》第│法规、│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四十五条第(一)│ 政府 │1万元以下罚款。     │
│  │  │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项、《浙江省实施│ 规章 │            │
│  │  │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设施的。      │河道管理条例〉办│   │            │
│  │  │          │法》第三十条第(│   │            │
│  │  │          │五)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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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19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行打井、钻探、爆破、│河道管理条例》第│法规、│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四十五条第(二)│ 政府 │1万元以下罚款。     │
│  │  │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项、《浙江省实施│ 规章 │            │
│  │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河道管理条例〉办│   │            │
│  │  │          │法》第三十条第(│   │            │
│  │  │          │六)项     │   │            │
├──┼──┼──────────┼────────┼───┼────────────┤
│236 │ 20 │在河道水文测验段面上│浙江省实施〈中华│ 政府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下游保护范围内进行影│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规章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响水文测验的活动的。│理条例〉办法》第│   │1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十条第(十)项│   │            │
├──┼──┼──────────┼────────┼───┼────────────┤
│237 │ 21 │擅自在河道、湖泊设置│浙江省实施〈中华│ 政府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或增大排污口、取水口│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规章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的。        │理条例〉办法》第│   │1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十条第(十一)│   │            │
│  │  │          │项       │   │            │
├──┼──┼──────────┼────────┼───┼────────────┤
│238 │ 22 │擅自在堤防上行驶机动│浙江省实施〈中华│ 政府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车辆的。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规章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          │理条例〉办法》第│   │1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十条第(十二)│   │            │
│  │  │          │项       │   │            │
├──┼──┼──────────┼────────┼───┼────────────┤
│239 │ 23 │擅自加高堤防堤身超过│浙江省实施〈中华│ 政府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  │  │限定高程,危及对岸或│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规章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  │  │上下游堤防防洪安全的│理条例〉办法》第│   │1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三十条第(十三)│   │            │
│  │  │          │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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