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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港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港域引航申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对航程时间不足24小时的到港船舶,在上午11:00时前认可申请的,当日17:00时前确定引航方案,次日17:00时前执行方案;在下午17:00时前认可申请的,次日上午11:00前确定引航方案,第三日12:00时前执行方案。申请的引航时间在认可申请的第三日12:00时以后,按申请引航时间编制和执行引航方案。

  (二)对航程时间在24小时以上不足72小时的到港船舶,在上午11:00时前认可申请的,次日上午11:00时前确定引航方案,第三日12:00时前执行方案;在下午17:00时前认可申请的,次日下午17:00前确定引航方案,第三日17:00前执行方案。申请引航时间在认可申请的第三日以后,按申请引航时间编制和执行引航方案。

  (三)对航程时间在72小时以上的到港船舶,在上午11:00时前认可申请的,第三日下午17:00时前确定引航方案,第四日17:00时前执行方案;在下午17:00时前认可申请的,第四日上午11:00前确定引航方案,第五日11:00前执行计划。申请引航时间在认可申请的第五日11:00时以后,按申请引航时间编制和执行引航方案。

  第十六条 船舶进港靠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引航的申请被认可后,申请人提出可登轮引航时间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提出变更在引航方案确定前的(以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为界,下同),引航站应对引航方案的编制和执行进行及时调整,申请的认可时间仍按首次认可申请的时间予以确定。

  (二)提出变更要求在引航方案确定后的,引航站应对引航方案的编制和执行进行及时调整。对于航程时间不足24小时的船舶,要求变更时间累计(指可以登轮时间迟于已确定引航方案时间,下同)超过2小时的,或者航程时间在24小时以上不足72小时的船舶,要求变更时间累计超过4小时的,或者航程时间在72小时以上的到港船舶,要求变更时间累计超过6小时的,均视同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船舶申请引航区内移泊、出港的,如其先前进港已由引航站引航的,该引航申请仅须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可登轮引航时间;除自然条件限制外,对该类船舶引航申请的认可、引航方案的编制、执行和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上午11:00时前认可申请的,当日17:00时前确定引航方案,次日17:00时前执行方案;在下午17:00时前认可申请的,次日上午11:00前确定引航方案,第三日12:00时前执行方案;申请的引航时间在认可申请的第三日12:00时以后,按申请引航时间编制和执行引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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