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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港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港域引航申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未提交引航作业规范的泊位,引航站应按规定控制在风力6级以内条件下提供船舶引航服务,且不得接受夜间引航申请以及特殊引航申请。对未提供部分或全部引航基础资料的,引航站如认为引航安全无保障,可不予认可船舶的引航申请。

  第十二条 引航站应加强舟山港域引航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到分点建档,并将各次引航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章 引航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十三条 船舶经营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提出船舶进港靠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的引航申请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引航站提交《船舶引航申请单》,同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和证明文件:

  (一)船舶经营人、船名(包括中、英文名)、船舶国籍、船舶呼号;

  (二) 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的种类、功率和航速以及船舶的适航状况;

  (三) 装载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四) 计划抵、离港或移泊的时间和地点及港口作业单位的靠泊作业意见;

  (五) 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请书”;

  (六) 申请引航的船舶到港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须提供经舟山港务管理局核准的港口作业单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

  (七) 由船舶代理人提交引航申请的,应提供代理人的相关资格文件(已在舟山港务管理局备案的除外)和委托证明;

  (八) 有关申请引航船舶需要特殊说明的航行和操纵安全事项。

  第十四条 引航站在接到引航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引航申请单及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引航要求的,应在当日给予答复。不认可的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引航站认可引航申请后,应根据引航安排原则和月度三旬日最大引航额度计划,及时合理地编排引航方案,报舟山港务管理局核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除受自然条件或申请人原因影响外,进港靠泊和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引航方案的编制和执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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