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第五条 引航站在认可引航申请和安排执行引航计划时,应遵循“月度计划内优先月度计划外”、“外贸运输船舶优先内贸运输船舶”、“先申请优先后申请”的引航安排原则,并确保重点物资的疏港船舶和抢险救灾船舶的及时引航。
第二章 引航基础管理
第六条 属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款范围内的船舶申请引航,应纳入舟山港务管理局《舟山港口外贸到港作业、修理船舶的月度计划》的管理。
引航站应根据引航工作“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能力和《港口外贸到港作业、修理船舶的月度计划》,编制包括引航艘次和船舶等级在内的月度三旬日最大引航额度计划,该计划报舟山港务管理局核定后与港口外贸到港作业、修理船舶的月度计划一并下达。
第七条 对于需要引航服务完成船舶靠泊、离泊作业的码头、锚地和水上作业平台,引航站应实施分点式引航作业规则化管理。
第八条 需要引航服务完成船舶靠泊、离泊作业的码头、锚地和水上作业平台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港口经营单位)应依法向引航站提供泊位(锚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锚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及泊位(锚位)水域的潮流、潮汐和进港航道潮流、潮汐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泊有关的基础资料(以下简称引航基础资料)。
为确保引航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每年定期测量码头前沿水深,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引航站;如进行挖泥、疏浚等对水深有明显影响的作业,应及时向引航站提供水深扫测资料。
第九条 港口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泊位(锚位)吨级、系泊能力、水深条件、所涉水域的潮流、潮汐以及进出航道的水深、潮流、潮汐等编制引航作业规范,经专家组论证后提交引航站,引航站提出意见后报舟山海事局和舟山港务管理局确认。
引航站制定并公布引航作业规范的标准格式,并对港口经营单位编制引航作业规范给予指导。
第十条 引航站在收到引航作业规范和相关基础资料后,应及时确定与引航作业规范相对应的引航员配置标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港口经营单位,同时向舟山海事局和舟山港务管理局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