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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港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港域引航申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港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港域引航申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港〔2007〕47号)


各涉外港埠企业、国际船代、引航管理站、局相关处室:

  为了规范船舶引航行为,适应港口发展需要,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舟山港域引航申请管理办法(试行)》,并报经宁波-舟山港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舟山港域引航申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港域船舶引航服务行为,保障引航安全,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优质引航服务,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结合舟山的港口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通部依法划定并对外公布的舟山港域引航区内的引航申请、认可和服务。对外国籍船舶的引航申请、认可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对水域和航线的开放要求。

  第三条 舟山港引航管理站(以下简称引航站)负责舟山港域范围内的引航活动。船舶在舟山港域范围内需要引航的,应向引航站提交引航申请。

  引航站应安排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引航员实施引航,优质、及时地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引航服务工作应坚持“维护主权、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的宗旨,有效促进港口生产的有序和高效。

  第四条 下列船舶在舟山港域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舟山海事局会同舟山港务管理局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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