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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小学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已经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县(市、区),县级财政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支付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中小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公用经费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暂未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预算及学校用款计划(拨款申请)拨付公用经费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要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严禁有关部门挤占、挪用学校公用经费。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购置列入公用经费管理的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或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公用经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公用经费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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