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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7〕8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日常专用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为便于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06〕13号),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22个款级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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