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证证明;
(七)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 法律援助的受援人
当事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成为法律援助的受援人:
(一)
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援助的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六)国家规定优抚、安置对象;
(七)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的;
(八)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经济收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的困难居民;渔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九)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十)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十一)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十二)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十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四)渔农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
(十五)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六)有其他确实需要法律援助情形的。
第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由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提交:
(一) 法律援助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效的代理权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 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