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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政发[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依法行政。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朱家尖景区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
  第三条 设在风景区内的机构接受管委会的统一指导、协调、管理,并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受舟山市人民政府委托,管委会负责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规划在上报审批前,由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五条 风景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对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做好项目选址初审和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依法管理风景区测绘市场。
  凡在风景区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活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须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审批手续。
  第六条 风景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法指导监督风景区内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
  第七条 风景区现有房屋以危房为由确需维修、翻建、改建的,审批时须向管委会提供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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