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省、市财政按各县(区)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5元的补助,其他人员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补助。
五、待遇水平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着眼于保障基本医疗,着重解决城镇居民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暂不建个人帐户。根据医疗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和保障范围,按不低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并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资金按比例支付,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或中断后重新参保人员可设定待遇等待期。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人员如果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其参加本医疗保障的年限可相应视作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具体补缴费用按补缴时城镇职工医保规定的年缴费标准与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年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补缴,每补足一年视作一年。
参保人员补足费用后因故中(终)止城镇职工医保的,其所补缴的费用不再退还。
六、参保形式
学校、幼儿园组织办理本校(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障登记、缴费工作;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组织办理户籍在本乡镇(街道)内其他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登记、缴费等工作。当地财政应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
七、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报销范围等原则上参照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在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障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
八、资金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根据工作需要,各县(区)也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九、组织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