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环境执法,加大对市、县(区)公布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节能减排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针对不同时期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强化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屡查屡犯、恶意排污的企业,依法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与罚款额度;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收费机制,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切实扭转排污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加强节能执法,监督用能企业依法用能,限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重点用能设备。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统计执法检查力度,认真查处在节能减排等统计指标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四、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力量,提高队伍素质;加强环境监察和监测的能力建设,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仪器,切实提高其监察、检测能力;加快推进环境监控中心和企业排污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2007年,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建成环境监控中心,并完成22家企业的在线监测监控建设,实时掌握企业排污情况。
十五、加强节能减排统计体系建设。加快节能减排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统计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统计制度建设,完善市及县(区)全社会能耗测算方法,加快建立能够准确反映全市能耗水平、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统计体系。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能耗统计,积极推行重点用能单位网上直报制度,建立并完善数据审核和评估制度。加强环境统计信息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统计的企业台帐和报表制度,夯实信息基础。
十六、完善节能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价格机制,经认定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高能耗企业和其它能耗超标的企业,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实施电力分时电价办法,挖掘低谷用电潜力,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鼓励发展节能中介服务组织,支持各类资本投资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引导节能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企业和用户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等相关服务。
十七、实施节能减排表彰奖励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分行业分系统的节能减排工作考核与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节能减排示范单位”、“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节能减排标兵”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评比和奖励办法另行制订。各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在制定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情况下,节能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