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质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6〕162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根据省厅“关于加强矿产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69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质检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质检办法(试行)
一、质检目的
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评审中介行为,提高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质量,优化评审备案服务。
二、质检任务
(一)对省级评审机构评审的储量报告进行质量检查。
(二)对市(州)评审机构评审的储量报告进行质量抽查。
(三)通过储量报告质检工作,建立起储量报告评审机构、评审人员、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的信用档案,并根据质检发现的问题,开展培训工作。
三、质检方式
(一)以室内检查为主。当发现储量报告评审有重大问题时,可在有关单位配合下,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
(二)对重要储量报告,要有2-3名评估师进行质检。当储量报告涉及水文、选冶等专业的重大问题时,可选聘有关专家参加质检工作。
(三)对市(州)评审机构储量报告评审质量的抽检,采取成批抽检的方式。各相关评审机构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四、质检程序
(一)受理:由评审机构直接送省厅质检组。送检材料包括提交备案的全套资料和评审机构内部质量检查报告单。
(二)质检:由省厅质检组对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质量进行质检。符合要求的,由质检专家填写《储量报告评审质量检查报告单》,为省厅报告评审备案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三)退回:质检专家认为达不到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的储量报告,质检专家组要集体研究、充分讨论,确认需要补做工作或修改补充资料的,填写《储量报告退回重编和重审通知单》,经省厅同意后退回评审机构。
(四)复检:修改(或重编)、重审报告经质检专家组复检,符合要求的填写《储量报告评审质量检查报告单》后,再提交省厅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再退回修改(或重编)、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