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7年12月18日施行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本政发[2007]22号)和2007年12月18日施行的《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129号)代替。)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7〕1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溪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本溪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国土、物价、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通过下列方式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