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并卫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中小学保健所: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进一步落实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保护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卫监〔2007〕42号)要求,市卫生局会同教育局决定开展全市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并制定了“太原市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并按照省卫生厅、教育厅的通知精神和我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统筹安排,认真部署,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共同组织好本次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县(市、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与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分析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并要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在专项检查工作中积极探索治本之策,研究建立和完善部门内及部门间学校卫生工作的协作机制,尽快建立长效的学校卫生监管制度。
三、各县(市、区)要在学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严格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消除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和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隐患;同时,要加强指导,促进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规范化管理。要全面推行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提高学校食品卫生自身管理水平。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县(市、区)要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大力开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科普知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