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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6、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对复核合格的发证企业产品名单及企业相关信息填入《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产品审批表》(附表4)并汇总全套申报材料后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7、对于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由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填写《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附表5),报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审批发证与公布
  1、省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对材料及企业审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质监局领导审批,作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不予生产许可决定。
  2、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由省许可证审查中心打印证书及副本在10日内交省质监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邮寄至各市州质监局送达企业;不予生产许可的,由省质监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及时打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至各市州质监局送达企业,且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省质监局对准予或者不予生产许可的企业名录,每月在局网站进行公告,每年在《湖南日报》向全社会公布一次,并用文件形式不定期向各市州人民政府、人大和省直有关部门通报,同时由省许可证办公室按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州质监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以网络、文件或登报等形式进行公布。
  四、证书发放及管理
  1、空白证书管理。生产许可证书及副本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发的空白证书,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实行专人负责管理,一年一定,每年由该专人按需向国家质检总局申领后,交省质监局办公室套印行政章,共同点验存档登记,该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需打印发放证书的,由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凭省质监局主管局领导签字并盖局公章的“审批表”定量领取空白证书,进行登记;若因打印错误或污损等原因无法使用的,退回省许可证办公室等量更换,进行登记。
  2、各市州质监局应确定专人签领、发放生产许可证书及副本,收到证书后即认真核对,及时通知获证企业凭缴纳规费票据签领,其他不得代领,并进行登记;若核对中发现错误,填写“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附表6),市州局签署意见盖章后,携原证及副本尽快到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办理更换,原证及副本退回省许可证办公室归档。
  3、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遗失补领证书、委托加工备案等,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由市州局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到省许可证办公室办理相关事项,进行登记。
  4、企业迁址、增项及集团(经济联合体)企业办理申请时,按本规则第一条至第四条相关程序规定,由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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