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湘质监质发〔2006〕266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质监局及从事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循本工作规则所明确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做好我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
附件: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则(试行)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意见(试行)》(湘质监质发〔2006〕22号)文件,参照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试行)。
一、申请材料报送
1、各市州质监局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5日内由市州质监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面交或邮寄至省许可证审查中心。
2、申报材料应按发证实施细则要求填报完整、正确,上报份数为一式两份。申请书中受理意见一栏中应由受理的市、州质监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局行政章。
3、各市州局报送申请材料时,应将代收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缴省局财务室。
二、发证审查
1、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在收到市州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由专人在《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申请书收受登记表》(见附表)上登记,并负责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核实。
2、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由省许可证审查中心编制实地核查计划,组成审查组,指定审查组长。实地核查计划分送给相关市州质监局、接受审查企业和审查组长。
3、审查组应在核查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和抽封样品,通知企业在封样后7日内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送检。
4、审查组长在收到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后5日内将审查材料汇总(材料内容及份数见附表2)后报省许可证审查中心。
5、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在收到审查组长汇总上报的审查资料后7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并按申证产品填写《湖南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产品审查表》(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