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25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为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
现有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福利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数额在全国占有较高的比重,为我省残疾人充分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次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减免方式的改变,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和完善,也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公平企业税收待遇、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政策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确保落实。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政策内容包括:在流转税方面,对安置有规定数量和比例的残疾人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也进行了调整。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安置人员范围由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