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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省直管医疗机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对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导致后果的,要追究医疗机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八)加强对省直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其执业行为。

  三、整治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进行6月份开始,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检查三个阶段,为期3个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7年6--7月)。各医疗机构要设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机构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07年7月-8月)。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自行进行全面清理,清除所聘非卫生技术人员和非注册医技科室,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监督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管)单位明查暗访,对故意隐瞒或拒不整改的,一经调查属实,立即立案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阶段,自查总结(2007年8月-9月)。要重点抓落实。各医疗机构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清理整顿工作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自查工作总结,并于2007年9月30日前上报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法监处)。

  四、工作要求

  各省直(管)医疗卫生机构,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行为作为关心群众、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优化医疗执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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