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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
(沪食药监药注〔2007〕4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具体工作要求,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我市药品再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注[2007]287号)和《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注[2007]361号),并在我局政务网公布,明确各药品生产企业已取得批准文号并需要继续生产的药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我局提出申请再注册。对有效期已满和有效期不满6个月的品种,也应于2007年7月1日前完成再注册申请。现我局就药品再注册有关事宜再次公告,请相关单位及时办理,逾期我局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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