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二)工程承发包情况;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四)建筑工程质量情况;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
统计法执行情况;
(二)诚信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责任情况;
(三)履行依法缴纳税费、办理社会保障情况;
(四)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有无商业贿赂情况。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总分100分,企业资格和素质50分,市场行为30分,社会信誉20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设五个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94-85分为良好,84-75分为合格,74-65分为基本合格,64分以下为不合格企业。
第十八条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增设企业评价附加指标20分。
第十九条 为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做大做强我省建筑业,凡在国外、省外承担任务,取得显著成绩的,在企业信用评价中给予加分。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其年度信用评价均为不合格。
年度不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