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
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信用评价由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二级资质以上企业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三级资质企业由企业自评,报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信用评价每年3-5月份统一进行。
第八条 信用评价由建筑业企业管理部门牵头,质量监督、安全、招投标管理部门参加成立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评。
第九条 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将书面材料和网络材料同时报送。参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填写《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可在黑龙江建设网下载;
(二)提供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证件、项目经理证书、工程业绩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年终财务决算、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施工现场等方式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表》并做出评价结论。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复评。。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 企业的资格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
(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的数量;
(三)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的职称和经历;
(四)工程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