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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2007)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7]4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中直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了深入开展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市、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一、全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每年3月~5月进行,今年不再进行信用评价工作。各市地要抓紧建立本地区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2008年度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准备工作。
  二、实施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手册管理制度,《评价手册》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并将信用评价结果记录在评价管理手册中。
  三、中省直单位及外省长期进驻的建筑业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四、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黑龙江省建筑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各类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中省直单位、外省长期进驻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参加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管理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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