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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梧州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超过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欠薪预警监控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政府将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发出警示,并强制其补发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欠薪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经委、建设与规划、监察、公安、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欠薪的监控管理

  第六条 除以下情形外,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属于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立即支付;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在工资支付日的5日前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或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在延期支付开始之日起5日内,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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