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核准当年有效。
(四)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的车辆方可上路运输建筑垃圾。
(五)区环卫部门对上述核准材料进行归档,同时上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四、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须到所在区环卫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程序: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向区环卫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图纸(基础部分平面图);
2.运输单位的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运输车辆准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3.消纳处置方案;
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区环卫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或改正后,方可受理。受理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区环卫部门现场踏查建筑垃圾产生工地和消纳场地,测量建筑垃圾产生量,核定收费金额,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2.区环卫部门要本着方便实效的原则确定建筑垃圾倾卸地点,合理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的路线和时间等,送交警部门征求意见。交警部门同意后,由区环卫部门和交警部门共同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清运证》。
(三)需跨区运输的,由区环卫部门提前向市环卫部门报告,由市环卫部门统一协调确定运输路线。
(四)区环卫部门要将核准材料进行归档,同时上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五)区环卫部门要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工地的产量记录、消纳场地的收土量回执等进行监管并归档,同时上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五、违反管理标准的处理
(一)市环卫部门对区环卫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卫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