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筑垃圾管理标准的通知
(长府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建筑垃圾管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长春市建筑垃圾管理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杜绝乱倒乱卸现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标准。
一、建筑垃圾的定义
本标准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物业小区、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管理标准
(一)建筑垃圾清运管理
1.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本辖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卫部门)办理处置核准,取得清运证,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2.运输单位必须取得运输建筑垃圾的资质后,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3.随着数字化、网络化管理手段的不断完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的要求,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4.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5.区环卫部门是本辖区建筑垃圾清运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清运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6.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环卫部门和交警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日期作业,并按指定地点倾卸。
7.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由区环卫部门、交警部门联合核准的《建筑垃圾清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等相关证件,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运输证件。
8.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实行密闭运输,禁止沿街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