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关于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预受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
价格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规定、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黑龙江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齐齐哈尔市物价局接受黑龙江省物价局的委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预受理工作。
一、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对象:凡依法设立、从事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以及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和利用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从事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以及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在价格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员,都应当申请资质认定和执业资格认定。
二、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对已经办理企业登记但尚未申请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需尽快按申请等级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负责实施对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未经价格评估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齐齐哈尔市地域范围内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预受理工作由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具体承办,地点:龙华路162号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