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旧城区基础设施进行改建、扩建,促进周边区域旧城改造。
十二、旧城改造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旧城改造中,可将房屋拆迁费用较大的地块与房屋拆迁费用较小的地块捆绑为一个项目进行整体出让。
(二)为了降低旧城改造项目土地费用,妥善安置被拆迁人,推进旧城改造项目开展,应按土地收储成本价安排一些拆迁安置用地与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捆绑一起出让。
(三)若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出让评估价,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和附近居民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层数、间距和施工条件,以弥补项目收益。
(四)旧城改造项目中列入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各城区政府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业主负责。
(五)旧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六)对政府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拆迁改造的,被拆迁户因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实物或货币补偿,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项目开发经营中免收费用项目:
市政建设配套费、渣土垃圾处置费、市政排污费、临时道路占用费、异地绿化费、消防验收费等。
(九)项目开发经营中缓缴的项目:
建安工程劳动保险费。
(十)项目开发经营中按原标准30%收费的项目:
防雷工程检测费、工程质监费、土地评估费、征地劳务费、铝合金窗检测费、消防工程检测费、实体检测费、工程交易服务费、房屋总产权登记费、房地产开发贷款抵押登记费、房屋产权登记费。
(十一)项目开发经营中按原标准50%收费的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商品房测绘和面积计算费、施工图纸评审费、土地变更权属测量费、土地变更手续费、竣工图测绘费、测绘放线费、工程预结算审核费、档案馆存档费、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白蚁防治费、房屋交易手续费、房屋拆迁评估费、土地招拍挂出让交易服务费。
(十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建设9层以下(含9层)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享受经济适用房的相关优惠政策,除此以外的民用建筑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