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交安〔2007〕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交通部、省安委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及安全事故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对象和范围
全省范围内道路运输企业、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及交通工程建设企业、水上运输企业及港口生产作业单位。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7年6月下旬-7月10日): 全面自查自改。
各类交通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措施,加强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自查自纠情况(填写附表1、2、3、4)应于7月12日前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此期间,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第二阶段(2007年7月12日-8月2日):地方(市、县)督查、初验。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督查以及排查结果的初验工作(检查督查细则见附件5)。对整治效果不佳、整治工作滞后的地方和单位要重点督查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
(三)第三阶段(2007年8月3日-8月20日):省督查验收。
根据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厅组织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各市交通局(委)主要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督查,对不合格的项目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予以公布,情况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