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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河畔新城(二、三期)”等五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河畔新城(五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30日)废止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河畔新城(二、三期)”等五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6]20号)


有关物业管理单位: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沈阳“河畔新城(二、三期)”等五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的设施功能、服务内容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河畔新城(二、三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二、同意沈阳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力天·江南春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B区公寓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
  三、保利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管理的“保利·海棠花园(一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
  四、沈阳中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环宇·世纪星城”公寓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元。
  五、上述住宅小区对外商业网点、门市房和单体车库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按所规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六、上述住宅小区高层住宅楼(不包含公寓楼)另加收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按沈价发[2004]12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月每人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七、上述住宅小区及“保利花园”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
  1.车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个车位100.00元;
  2.车位出租收费标准,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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