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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6]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的概念及范畴
  灵活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社会其他劳动者个人或联合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资、工时、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达不到正规企业标准的就业,集中在小规模私营企业、个体、家庭作坊等单位就业;二是独立服务型就业,如市场小商贩、家庭小时工和其他打零工者;三是自由职业者,如以独立身份出现的经纪人、广告人、律师、撰稿人、演员、歌手等;四是身兼多种就业形式的人员。
  灵活就业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固定”,即劳动关系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和岗位不固定。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灵活就业后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持有我市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截至2007年底),或灵活就业后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
  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员和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但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列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三、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从2006年7月1日起,最长享受补贴期限为3年。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项目及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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