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支付的一至四级长期待遇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发生(因工死亡)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缴费基数核定,具体如下:
(一)工伤一至四级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标准。
1.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年;二级的为14年;三级的为12年;四级的为10年。
2.36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4年;二级的为12年;三级的为10年;四级的为8年。
3.51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2年;二级的为10年;三级的为8年;四级的为6年。
(二)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抚恤金条件及标准。
因工伤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条件,按《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一次性领取抚恤金标准如下:
1.供养亲属未满18岁的,领取到18岁。
2.供养亲属男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
3.供养亲属男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女5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
4.供养亲属男年满71周岁、女年满66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四、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其相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加强工伤保险登记管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登记管理,坚持实名制,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身份证、照片和本人姓名相一致,防止冒领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用人单位全员参保。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全部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坚决杜绝高风险企业有选择性参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和人数,及时办理变更和续保手续,确保用人单位全员参保。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通知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瞒报工资总额或农民工人数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理;对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或冒用、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用人单位、工伤农民工或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