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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6]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108号)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不含三县一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招用了农民工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存在劳动关系的非在编、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费。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率。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的批复》(梧政办函〔2004〕11号)精神,工伤保险缴费率分别为:属一类行业的,缴费率为0.5%;属二类行业的,缴费率为0.7%;属三类行业的,缴费率为1%。属其他高风险行业的(如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精神,缴费率定为2%。
  三、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待遇原则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对于确认为一至四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相应享受的长期待遇可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选择一次性支付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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