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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制环境。
  1.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法力度。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对受理的金融诉讼案件应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对审结的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并且适当给予金融部门一定的优惠,即对金融案件可以缓交诉讼费、执行费,先立案、先审理、先执行,贷款收回后再补交各项费用。此外,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公证的事先预防和强制执行作用,积极开展金融公证业务,进一步提高违约合同执行率。
  2.建立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全面清理拖欠金融债务行为。由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牵头,梧州银监分局配合制定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金融机构内部逃废债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和逃废债同业联合制裁制度。由市政法部门牵头制定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限制措施,并对逃废债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依法打击财产转移行为,有效维护金融债权。由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组织各金融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辖内企业、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个人拖欠金融债务诉讼案件情况的全面清理,明确清收的重点和顺序,由市政法部门提交执法部门,督促限期审理、执行结案,切实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
  3.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金融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知识和金融风险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群众有效识别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有关部门要依法迅速查处,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建立和完善政银企协作机制,构建新型政银企关系。
  1.进一步完善政银企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建立促进政银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金融工作座谈会,或经常参加金融部门组织召开的金融联席会议、金融运行通报会、银企洽谈会等,主动关心和了解金融工作,及时通报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经济决策,分析判断金融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为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确定信贷投向,促进银企合作提供便利。
  2.完善项目融资推介制度,促进信贷资金与企业、项目的有效衔接。市有关经济部门要借助政务网建立重大项目推介及资金需求资料库,按季度向市内外金融机构推荐企业产品、项目资金需求等情况,金融机构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人民银行应及时发布信贷政策指导信息,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工业重点项目、地方特色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和第三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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