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拓宽护理领域,发展临终关怀业务。
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是养老服务业中的特殊服务项目。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和必要的政策倾斜,积极引导和鼓励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专项的卫生护理服务机构。同时,还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老年康复、护理方面的主导作用,并积极开展老年人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等家庭服务业务。对开展老年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可给予政策扶持。对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老年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者,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和被护理人员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
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充分发挥我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多的优势,有计划地开设与养老服务业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职业教育医疗机构和疗养院对社会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加快培训、造就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及时开发研制老年人特殊用品,促进养老服务业和老年用品市场的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各类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培训工作,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对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标准按再就业政策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包括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认真组织考核评估。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统筹优先安排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配套规划。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的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农村地区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划建设一批村镇养老设施,不断提高农村养老的覆盖面和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的目标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制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良性发展。县(市)、区以上老龄、民政、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业组织发展、政策落实、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及时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不断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