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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监测费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对工作、医疗、生活用车的养路费给予减免,所发生的生活垃圾清运等费用予以减免。

  3.税务部门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属于行政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优先审批核准,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民政、工商、税务、卫生、规划等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在办理登记、年检时应给予适当优惠。

  (三)采取积极措施,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并鼓励和扶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以及老年文体活动服务场所,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要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本地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采取相应可行的措施,积极引进和利用国内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对国外经济组织、慈善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外资企业和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要整合现有资源,鼓励利用闲置的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学校、疗养院等国家资产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改建和开展养老服务业务。

  (四)拓展养老模式,加大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力度。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在社区和村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同时,还要不断拓展养老模式,加快发展家庭养老院、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机构,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完善为老服务功能,形成以居家养老为重点的服务网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梯次推进,逐步建立高龄和“空巢”老人紧急求救系统。要将居家养老帮扶工作纳入社区公益性事业体系,进行组织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由政府统一开发的从事社区公益性事业的社区服务员承担,主要为需帮助的高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特殊服务,社区服务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同时,要扶持和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队,采取“结对帮扶”、“爱老义工”、“时间银行”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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