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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的意见
(长府办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集体林育林基金是国家支持林业生态建设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近年来,随着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我市集体林采伐数量越来越多,应征收的育林基金数额较大,林业生态建设逐步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是,由于个别地方在集体林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如为增加利润变相少提或少征、漏提或漏征、违反规定乱支乱用、甚至用其平衡财政预算,使育林基金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村林业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的批复》(吉政函〔1990〕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国家“以林养林”的政策,充分发挥集体林育林基金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育林基金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集体林育林基金收缴力度。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木材出厂销售收入(自用材按成本价)15%征收育林基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少征。

  二、加强集体林育林基金的管理。集体林育林基金由县(市)、区林业部门征收,并缴入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把集体林育林基金挪作它用。

  三、正确使用集体林育林基金。集体林育林基金的70%作为林业建设费用,可用于支付采伐迹地的更新、集体造林、育林、护林、合作造林、封山育林、林木抚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设施、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费用,其中用于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支出不少于集体林育林基金的5%。集体林育林基金的30%作为林业管理费用,可用于林业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林业宣传教育及森林资源调查等支出。各县(市)、区在育林基金的使用上,要对缴纳集体林育林基金多的乡(镇)、村给予倾斜。

  四、切实加强集体林育林基金的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集体林育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工作日程,每年听取一次集体林育林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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