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
3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建设新农村的责任,抓好建设新农村的各项工作。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县乡两级主要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上。各区、县(市)党委要由副书记分管新农村建设工作。充实和加强新农村工作综合机构建设,配强班子,充实人员,完善职能,保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及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岗位。充分发挥各级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强化统筹理念,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开展新农村建设指导督查活动,积极开展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
31、健全工作体系。按照职能分工,完善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新农村建设工作体系。建立规范的新农村建设运作机制,逐步形成科学的新农村建设组织体系。完善新农村建设激励机制,调动市直部门和各级政府抓好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完善新农村建设考核机制,把新农村建设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机关部门、区县(市)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2、加快政策制订。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税收、农民社会保障、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出台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休闲观光农业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政策,逐步形成涵盖新农村建设各个方面的政策体系。
33、强化教育培训。加强新闻媒体对新农村建设的宣传报道,推出新农村专题宣传栏目。组织开展对市级新农村建设成员单位负责人、区县(市)分管领导、分管农业副乡镇长、宣传委员和农办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各区、县(市)积极组织开展对所属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在全市农村广泛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题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建设自己美好家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动员全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支持新农村建设。
34、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确保本级财政支农投入增量继续高于上年,固定资产投资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增量继续高于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增量高于上年,确保预算内新农村建设支出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建设用地税费提高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参股、市场运作”的办法,出台鼓励工商资本投资新农村建设各种项目的途径和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
35、增加金融供给。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解决农村贷款难的问题,增加农村小额贷款供给。增加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新增贷款总量。坚持合作制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出台加强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办法,大力支持农林牧渔业互保,积极推进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