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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九)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及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在投运一年内实际处理能力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地区项目环评和审批,暂停转报资金申请,暂缓拨付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
  (三十)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三十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完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开展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如实反映高耗能企业分布、生产经营及能耗等情况,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机构,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网上直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三十二)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新建项目主要产品能耗不得超过省制定的产品能耗定额指标,重点建设项目能耗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制订出台《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对新上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等项目要严格限制,南水北调、通榆运河、望虞河等重要调水工程沿线要禁止审批。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其新增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的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
  (三十三)完善并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认真贯彻落实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抓紧制订和完善主要耗能产品、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健全重点行业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节能、节水、节油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产品认证,将节能节水产品列入政府强制性采购范围。严格执行国家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
  (三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3号),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分批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三十五)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燃煤电厂实施脱硫改造,对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给予脱硫电价补贴。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费和征收标准。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从0.63元/当量提高到1.26元/当量;污水排污费从0.70元/当量提高到0.90元/当量。2007年底将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到1.30-1.60元/吨,到2008年将苏中、苏北地区提高到1.00-1.20元/吨。安排一定比例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泥处置,并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废止各地擅自出台的减免政策。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资源费之间的差距,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研究制定再生水、海水淡化、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利用的价格政策,提高阶梯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幅度。在太湖流域和电力行业开展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在电力行业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抓紧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进一步修改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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