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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做强做精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和石油化工三大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和生物四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纺织、轻工、冶金、建材四大传统产业,努力建设现代国际制造业基地。到2010年,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实现新一轮“双倍增”,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30%左右。坚持一手抓先进制造业、一手抓现代服务业,突出发展生产服务业,力争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在2005年基础上实现倍增,生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40%左右。把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打造软件名城、名园、名企。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科技、商务和产品市场服务业,积极发展公共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抢抓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机遇,努力实现大的突破,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调整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按照国务院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提前执行国家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差别电价标准,研究对其他行业的限制、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的行为。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十一五”期间,全省淘汰落后炼铁能力479万吨、炼钢能力707万吨。其中,按照产业政策淘汰炼铁能力259万吨、炼钢能力327万吨,按照项目核准时承诺淘汰炼铁能力220万吨、炼钢能力380万吨。2007年淘汰炼铁能力141万吨、炼钢能力477万吨。编制实施2000万吨水泥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实施方案。“十一五”期间,确保关停小火电机组306万千瓦,争取关停430万千瓦,其中2007年关停100万千瓦。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小化工”生产企业2843家,其中2007年淘汰1400家。2008年年底前,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以核电、风电和秸秆等生物质能发电为重点,加快调整电源结构,推动电源结构由单一煤电向煤电、气电、核电、抽水蓄能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并举的方向发展。到2010年完成核电装机200万千瓦、风电装机150万千瓦,建成秸秆气化工程100处、发电装机40万千瓦。优化电源配置,突出发展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的燃煤机组,提高电力工业装备水平。新建常规燃煤电力项目以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为主,原则上不得建设30万千瓦以下纯燃汽或燃煤机组。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鼓励符合要求的综合利用电厂发展,严格控制掺煤燃烧综合利用电厂的发展。严把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发电项目不予并网,不予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稳步发展替代能源,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非粮为主、有序发展的原则,加强原料培育和产品开发,形成3-5个各具特色、专业化分工、产业集聚度较高的生物柴油、燃料乙醇产业基地,力争到2010年形成100万吨生产能力,抓好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并制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政策措施,推进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稳步发展太阳能利用产业。积极开展地热普查,促进地热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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