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07〕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明确提出将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5.1%和18%作为我省“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作为必须确保完成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方针,扎实推进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2006年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04%,化学需氧量削减3.8%、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5.3%,实现了“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开局。但是,我省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节能降耗、治污减排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江苏GDP占全国10%,能源消耗占7.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占6%,在经济总量较大和增长速度较快的情况下,持续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任务相当艰巨。特别是长期形成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产业结构仍然偏重,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较快。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在推进节能减排的各方面工作中,仍然存在认识、措施、政策、投入等不够到位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今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突破口,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
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
更加有效地从源头上节能减排。坚持存量抓重点、增量抓调整,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特别是清洁能源、替代能源。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依法淘汰消耗高、污染重、危及安全生产、技术落后的装备和产品。
更大力度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的节能减排工作。要把太湖水污染综合治理和水源地保护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深入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继续增加节能减排投入,组织实施重点节能项目,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力度,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改善人居环境。
更加重视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特别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激励各类企业节能减排。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前实施国家规定的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认真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进一步激活污水处理市场,加快建立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注意发挥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环保服务和技术推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