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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6]3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延长并提高GMP和GSP认证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97号)执行一年来的情况,经认真研究,同意你局在以后的认证工作中继续收取GMP和GSP认证费。根据2004年认证工作的实际支出情况,并参考其它省的收费标准,同意对部分类型企业的认证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GMP认证收费标准
  你局药品认证部门在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400元;组织专家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审核费的收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5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2500元。
  二、GSP认证收费标准
  你局药品认证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认证时收取的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标准为:
  1、有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或零售连锁企业,受理申请费标准为每个企业300元,审核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2000元(含一个分支机构),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加收1200元;
  2、无分支机构的批发或大型零售企业,受理申请费标准为每个企业200元,审核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0000元;
  3、中型零售企业,受理申请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00元,审核费标准为每个企业5000元;
  4、小型零售企业,受理申请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00元,审核费标准:城市(含县城)每个企业3000元,乡镇以下每个企业2000元。
  三、各执收单位在认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所收费用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事宜,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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