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2号)
辽宁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电子化高中毕业证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05]286号)收悉。你厅向学校收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辽财非函[2005]340号)同意。根据你厅《关于我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说明的函》(辽教函[2006]006号)规定,我省自2006年起在全省统一实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电子化管理。经研究,现就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标准为每证20元。本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包括实行电子化管理的数码照片采集、相纸式毕业证书制作以及毕业生相关信息的数据合成、传输、网络登记等全部费用。
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由毕业生所在学校交纳,不得向毕业生收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不得将此项收费转嫁给毕业生。
三、你厅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省物价局、财政、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