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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32号 2007年5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继续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对推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继续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立足大局,着眼长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规范、有序征缴。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大力整顿公路养路费征缴秩序,营造法制、文明、和谐的征收环境。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车主进一步增进对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省交通、财政、物价部门要对照国办发〔2006〕103号文提出的养路费调整减免范围、统一缴费时间、降低滞纳金标准等政策尽快提出我省实施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交通稽征部门要加大对各种偷逃公路养路费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尽快实现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监控系统与交通稽征部门电子稽查系统的联网,加强对欠费车辆的监控,强化上路稽查工作。公安部门对抗缴公路养路费,妨碍、阻挠交通稽征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的,要依法及时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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