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6号)
辽宁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报和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辽教函[2005]120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辽财非函[2005]3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4]27号),有效期延至20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