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办字[2007]116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
为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全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州局报送事故信息的质量
(一)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向省局报告伤亡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认真研究制订有效措施,保证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局报告符合《条例》要求的事故信息;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要在24小时内报送省局。同时要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机构的事故报告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从源头做起,提高事故信息报送的质量。
(二)各市州局要加强值班工作,切实做到值守应急岗位每天24小时在岗值班,节假日领导干部带班。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信息编写能力。
(三)各市州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证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人员集结迅速、信息快速传递。
(四)各市州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与抢险指挥部负责人建立密切联系,调度、复核事故详情,尽快向省局报告最新情况。
(五)各市州局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资料数据库,掌握重点行业和领域中的重点企业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
(六)各市州局上报的伤亡事故信息内容要符合《条例》第12条的规定和省局的具体要求,同时要提供事故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二、加快信息接收传递的速度
(一)省局调度中心接到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及时报送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及时将省局领导的指示和意见传送省局有关业务处室。
(二)省局应急办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根据需要,启动省局应急预案,协调组织救援队伍、设备开展救援,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