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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2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艺术类专业加试费的函》(辽教函[2005]8号)及转报来的鲁迅美术学院《关于调整本科生专业加试费的请示》(鲁美院字[2006]10号)、沈阳音乐学院《关于调整我院专业加试费标准的请示》(沈音院字[2004]41号)、沈阳师范大学《关于调整我校音乐类专业加试费标准的请示》(沈师大校发[2005]2号)收悉。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05]14号)规定,我省决定2006年艺术类招生美术专业实行统一考试,音乐等其它艺术类专业仍由高校自行组织考试。据这一实际,考虑近年来有关院校提出原加试费标准不足以弥补相关费用支出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鲁迅美术学院在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招生美术专业加试基础上,须单独进行专业加试,加试费标准调整为每生200元。
  二、根据教育部教学厅[2005]14号文件规定,沈阳音乐学院作为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其单独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加试(省统考专业除外),加试费标准为初试、复试每生各100元。
  三、其它普通高等院校的艺术类专业(省统一加试的美术专业除外),加试费标准调整为初试每生70元、复试每生80元。
  四、中等职业学校单独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费标准为100元;加试分初、复试的,初试每生40元、复试每生60元。
  五、以上收费标准均包括考生报名、考试的全部费用,不得在此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六、普通高校附设的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加试费标准分别按本复函三、四、五条规定执行。
  七、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招生美术专业加试费标准另文下达。
  八、有关学校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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