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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第七条 申请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设立安检机构、检测线的固定场所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设立的安检机构、检测线的详细地址及该地点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具体方位图;

  (五)安检机构建设规划,包括建设周期、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设计方案、履行建设规划的书面承诺等。

  申请人应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 省质监部门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对申请设立安检机构的规模进行控制。

  地级以上市(不包括地级市)市区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以半径8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为原则,地级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以半径5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为原则。但在同一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远超过本办法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数量的除外。

  在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以县、县级市、区为单位)内,规划设立同类检测线少于2条 (含2条 )的,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1条 检测线;多于2条的,每个申请人最多可以同时申请设立2条 检测线,但应在同一检测场所设置。

  同类检测线是指检测车型相同的检测线。

  第九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在本省安检机构数量、规模设置规划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15日内,在省质监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起止时间,该起止时间应不少于10日,公布时间与开始接受申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7日。

  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部门应当予以接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告知。

  省质监部门应详细、准确记录接收申请材料的时间(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以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并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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